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459号
违法事实: 位于北京市*********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单位为*****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有限公司为该工程劳务分包单位。你单位于2025年11月进场施工,于2025年12月4日任命袁*(身份证号:360*************14)为你单位在该工程专职安全员,2026年8月4日本机关检查当日,查询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395实名制平台),袁*在场时间分别为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1月22日、2026年3月17日至3月18日、2026年3月18日至8月3日、2026年8月4日。2026年8月4日(检查当日)后无退场记录,查阅该工程2026年4月6日至6月22日期间13次安全、生产例会会议纪要,袁润均作为专职安全员参会并签字。经查询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进一步调查核实,袁*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其未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8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编号为京建法改(市)字[2026]第010292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8月12日前改正该行为。2026年8月12日,经复核,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2026年8月12日提交了《整改报告》,你单位已将袁*退场并配备符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核合格。你单位********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蒋**已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你单位的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6100A02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适用情节。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6100A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元): 5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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